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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局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5-14点击率:

       市人社发【2015】208号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财*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根据省人社厅、省*财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发〔2015〕56号,以下简称“省人社发〔2015〕56号文件”)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一)扩大稳岗补贴*策实施范围
    从2015年9月起,西安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局研究确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稳岗补贴*策范围扩大后,办理流程及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与市人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45号,以下简称“市人社发〔2015〕145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4年度稳岗补贴仍按市人社发〔2015〕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足额缴费、谁稳定岗位、谁享受补贴”原则,统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区分劳务派遣、劳务承揽、人事代理、本部参保人员等不同情况,明确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在稳定就业岗位上所起的作用,落实享受稳岗补贴的单位、落实稳岗补贴的监管责任。
    (二)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根据省人社发〔2015〕5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以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为支撑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并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逐步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员工。从2015年7月起,所有参加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在上报7月份监测数据的同时填报下月末的岗位预测数据,并分别按月、季度上报。
二、鼓励农民工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照西安市人社局、财*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280号)规定执行。
    (二)已按或申请变更为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直至失业前的农民工,失业后此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本通知下发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由城镇职工身份变更为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三)除农民工本人提出按照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外,今后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不再考虑户籍种类,统一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凡选择按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参保单位需提供农民工本人申请、农业户籍证明。
三、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一)加大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服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手机APP服务平台,形成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安置之间的联动机制,努力缩短失业人员的就业等待期。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西安市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市劳发〔2008〕15号)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中,培训补贴标准由每人2个月失业保险金提高到每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确认未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2000元/人的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领取期限按照已核定的期限计算,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有关待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根据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时间重新开始计算,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失业人员创业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三)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应于30日内在当地就业部门为吸纳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安置补贴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再就业3个月后对用人单位安置的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兑现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企业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标准执行。
四、几点要求
    (一)抓好*策落实。稳岗补贴*策是贯彻落实省*新一轮就业创业*策的重要内容,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加大*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策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合理制定使用计划,稳岗补贴资金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内部控制,进行绩效考核,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市人社局、市财*局将根据稳岗补贴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三)做好统计上报。按照省人社厅的工作要求,市人社局信息中心要积极研发 “失业调控预审批系统”和“失业保险数据统计”模块,以便及时录入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策落实数据,开展失业保险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系统应用之前,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暂手工统计,每月月底前,汇总上报《西安市失业保险促就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2015年前三季度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
      上述失业保险*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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